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商客到虞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虞城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国家不禁止的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等各类项目。外商投资超过25%的享受外商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审批权限在我县的,免收立项咨询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估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40%计收。
第三、凡来我县投资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免费办理入户手续,子女入学按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
第四、外地客商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兴办工业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付款的每亩6万元,签约时首期付50%,其余两年内付清。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的,优惠10%。
第五、外地客商在我县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单个投资额在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或已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上款标准90%计算;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按上款标准80%计算;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更优惠。
第六、投资项目用地可依法采用租赁或入股等方式。
第七、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三减三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县外国内客商,可参照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由财政给予创收奖励。
第九、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省级以上科委(含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及能充分利用当地农副产品资源搞深加工,起到农业产业化龙头的作用,由财政、税务按省规定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外来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以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按缴纳额的50%补助或奖励。
第十二、外来投资企业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计收,新增用电贴费按现行标准免收50%,剩余部分可分期收取。
第十三、县内企业以固定资产出资与外地客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县内企业可按实际评估价值优惠10-15%作价入股;外地客商购买、兼并县内企业的,县内企业可按实际评估价值优惠15-25%出让。
第十四、县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对外来投资者,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企业建设实行全方位服务,企业开工投产后实行经常化服务。对外来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和产生经营环境实行领导责任制,即,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或等值人民币,下同),由一位正县级领导干部负责;投资在美元的,由一位副县级领导负责;投资在50-200万美元的,由一位正科级干部负责。
第十五、凡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全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