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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3-05-24

虞城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虞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虞政〔2013〕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虞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

虞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指商丘市以外投资者在虞城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土地使用

第三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可以按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条县外客商在我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所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缴纳。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缴足,在项目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由县财政按每亩3万元奖励企业发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县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县财政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经认定的省级高科技项目上调一个等次给予支持。

第五条 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城市建设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的,需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120万元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三、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盈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奖励。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认定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营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自建成或投产之日起,2年内形成营业税(饭店)、增值税(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所得税的县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纳税企业。

第十条 投资兴办学校、医院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所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一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的行政事业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解后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先征收再由受益财政支持50%。

第十二条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用电,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第十三条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虞城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虞城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优先申请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工商注册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中介机构收取的验资费用等按最低标准限额收取。

第十六条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建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对3个月内未出租、转让的标准厂房,根据投资者意愿,县政府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予以租赁。

第十八条为鼓励现有企业对外联合改造提升,凡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对到我县投资的企业,由县商务(招商)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各种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虞城县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县领导签字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企业“四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虞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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