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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6-03-15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指永城市域以外的投资者在永城投资新办和扩建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二、土地使用办法

第三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按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方按确定的土地性质建设项目。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条在市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符合主导产业和食品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平均每亩产出(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指扣除群众土地补偿、附属物补偿、报批土地各项应交款、上缴国家及省级收入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如下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3亿元的工业项目奖励6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5亿元的工业项目奖励8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100%。属高科技项目的,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3亿元的奖励8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的,奖励100%。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一步优惠。对不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或选址在产业集聚区外的工业项目,按相应档次减少1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包括城市商业综合体、工业品专业市场、仓储物流),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评估价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按招拍挂价格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部分的40%奖励给投资方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奖励比例。所有商贸物流项目应由投资方自我管理,自我招商。确需对外销售商业房产的,应销售给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并有经营经验的工商户,一般初期最高销售比例不超50%。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五星级标准的饭店,建筑面积达3万、4万、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60%、70%和80%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四星级标准的饭店,在此基础上降低10%给予奖励。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饭店,建筑面积达2万、3万、4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70%、80%和90%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三星级标准的饭店,在此基础上降低10%给予奖励。

新建园林式五星级标准饭店,占地200亩以上、绿化面积55%以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90%奖励给投资者用于酒店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与财政支持办法

第七条按第四条标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盈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按第四条标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合同约定每亩实现税收额度10万元以上的,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按第五条标准投资兴办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营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新建市区内五星级以上标准饭店、旅游景区内三星级以上标准饭店和园林式四星级酒店,自建成或运营之日起,2年内形成的经营性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50%奖励纳税企业。

第十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的行政事业性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解后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和五星级酒店,除人防费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50%。

第十一条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永城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永城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从市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税收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为鼓励现有企业对外联合改造提升,市内投资者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

第十四条财政奖励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市招商领导组和财政局共同核准,税收奖励部分由受益财政负责给予奖励支持。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入驻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除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外由集聚区管委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和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行“代办式”服务,由市招商服务中心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永城市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经政府法制室审核,任何部门不准进入产业集聚区企业检查、收费。

第十九条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所有外来企业申请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首席服务官制,新投资项目明确一名市领导负责,同时明确一名科级首席服务官全程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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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简称商、宋,位于河南省东部,东临淮北、宿州,西扼开封、北接菏泽、南襟亳州、鹿邑。 2014年末,全市辖2区、6县,总面积为8636平方公里,总人口904.70万人,常住人口725.80万人。 商丘因历史厚重而闻名,是华夏民族的发祥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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